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去氧核醣核酸(DNA)採樣條例部分條文,未來包括殺人、性侵、擄人勒贖、傷害、縱火等重大刑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,及公共危險、販毒與販賣火炸藥等罪犯經判決確定又再犯者,都必須接受DNA強制採樣。

接受採樣的嫌犯如果受到不起訴處分,或經法院無罪判決確定者,主管機關應刪除DNA樣本及紀錄,被採樣人也可申請刪除,但涉及他案有應強制採樣的情形,得不予刪除。

台灣人權促進會發表聲明,批評這是「充滿任意性的擴大採樣」。

刑事局法醫室主任程曉桂則肯定修法通過,對治安大有助益。程曉桂說,東海之狼、北市成德國小女童遭姦殺案都因DNA鑑定沉案得雪;刑事局嚴格管理建檔,不容DNA個資外洩。

警政署送交立院的說帖強調,DNA樣本檔案都由刑事局統一保管,封閉型資料庫有多重門禁,僅有五人可以進出,也不提供對外查詢,保密無虞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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